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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批準逮捕嗎?

法律解析:逮捕證是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文書,壹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發出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候,應當作出逮捕決定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出逮捕證,根據上述文件執行逮捕。該證明必須在逮捕時簽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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