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登記證書:
(壹)違反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活動的。
法律依據
《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註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登記證書:
(壹)違反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