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殘疾賠償金時,應考慮殘疾程度或殘疾等級等因素。
1,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全部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喪失程度,給予相應數額的補償。——相對勞動能力喪失理論
2、在確定特定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或傷殘等級時,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3.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實際人身損害賠償的復雜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受傷害致殘,但其實際收入未減少等。”這壹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考慮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傷殘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1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