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工具的識別標準是:
1、匕首、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帶柄、刀格、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和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通過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
4.其他標準。
剪刀是壹種雙刃工具,用於切割布、紙、鋼板、繩子和圓鋼等片狀或線狀物體。兩邊交錯,可以開合。除人民解放軍、人民警察作為武器和警用裝備外,職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匕首,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佩戴匕首證件,方可持有和佩戴;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必須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出售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以備公安局查驗。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專用刀具購買證,並購買該證;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出售。
法律依據
關於部分刀具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