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退員工的流程如下:
(1)解散申請由解散決策人提交;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主管批準;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設備;
(四)有關部門與員工結清工資、福利及其他未了事宜;
(5)員工應在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公司解雇員工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