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探索實施工業項目“標準地”供地模式,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土地資源高效利用。所謂“標準地”供地,是指擬出讓的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平均畝產值、平均畝稅收等控制指標納入土地出讓計劃。企業中標“標地”後,簽訂建設項目“標地”履約監管協議,承諾按承諾兌現指標。“項目開工前需要辦理的用地規劃、工程規劃、環評、施工許可等手續,需要幾個月才能辦完,現在通過綠色通道的‘標準地’審批,幾天就辦完了,真是政府給投資者的壹大利好,增強了我們企業發展的信心。”東園工業園項目負責人表示,雖然推出“標準地”設定了很多控制指標,但政府的服務也相應走上了壹個臺階。從為項目量身定制審批服務方案、全程代理到告知承諾制,切實幫助企業減負降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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