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確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精神,該條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註銷之前,公司不具有商事主體資格,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如何確定民事訴訟地位的批復》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成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註銷登記前,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