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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5條“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這個“法律另有規定”指的是《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成為普通合夥人的公司需要對其投資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之前的15條規定“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但不允許作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但後來的條文又有了新的補充,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立法機關接受了其他強大的影響信息,這其實是正在修改的合夥企業法中的主流意見。

由於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其投資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擔心,允許法人成為合夥人,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投資的流失。因此,在《合夥企業法》第三條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讓這些國企不要成為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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