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證法》第十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二)年齡二十五周歲至六十五周歲;(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五)在公證處實習兩年以上或者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處實習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
《公證法》第十九條從事法學教學、研究並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審判、檢察、法律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離開原崗位,經考核合格,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法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公證員、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