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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11條第壹款是什麽?

《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該條規定了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違法履行登記職責,包庇公司登記機關違法登記行為的法律責任。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不得強制公司登記機關違法履行登記職責,不得包庇公司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這裏的強令公司登記機關違法履行登記職責,是指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明知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違法,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司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司不予登記。這裏的包庇公司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是指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有關負責人明知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違反法律,但仍以各種方式記錄其違法登記行為。主管部門的行為違反法律,仍然以各種方式保護或掩蓋其違法登記行為。

各級公司登記機關作為辦理公司登記事項的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分權責,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堅決防止失職、瀆職甚至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並且,公司登記機關的有關主管人員不得強令下級機關違法辦理公司登記事項,不得包庇其違法登記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 *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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