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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對校園欺淩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學生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1條:教育機構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9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0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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