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1條:教育機構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9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0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