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對外投資責任的限制。公司可以投資其他企業。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權,可以自行承擔責任。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是法律允許的。根據這壹規定,公司不僅可以投資於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投資於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壹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被投資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者。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既有盈利機會,也有風險:如果對外投資失敗,如果允許投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也是可以接受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