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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董事和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公司法》對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規定如下:

這些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無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服刑期滿未逾五年:因犯貪汙罪、受賄罪、侵占財產罪、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3.破產未滿三年: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時起未滿三年;

4.違法吊銷許可證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未清償債務:個人承擔的數額較大的債務尚未到期清償。

董的忠實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不與公司進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3.不同公司之間的非法競爭;

4.不要利用職權收受賄賂;

5.不要侵占公司財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147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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