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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總公司對分公司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司法》關於分公司的規定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2)公司章程和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四)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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