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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民法典是什麽關系?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公司法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範。民法典在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疊。民法典實施後,有必要對兩部法律對相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以下是實踐中遇到的常見問題的總結。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比較,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基本原則,總結分析《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公司法》和《民法典》關於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壹致的。民法典生效後,公司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應當繼續適用。《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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