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99年2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3.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4.根據2013年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5.根據2018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