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主體的合法性。公司法中法律責任的主體比較狹窄,必須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清算組及其成員,相關責任人員,評估機構、驗資機構、驗證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其他。只有公司法規定的主體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責任形式的全面性。《公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涵蓋了所有形式的法律責任。公司法主要在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各主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基本分散在各個章節;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僅在壹條中有所描述,主要在《刑法》中有詳細規定。但是,公司法中已經提到了犯罪行為的基本形式。
3.責任的多樣性。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不僅規定了制裁的形式,還規定了處罰的內容。比如,行政責任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取消資格、吊銷許可證等形式。,並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幅度的罰款。同時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所列舉的各種行為幾乎都對應了相應的責任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