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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總經理的職責是什麽?

法律分析:有以下責任:1。企業發展戰略和商業計劃管理。組織實施企業的各項工作。3.監督和檢查所有工作。4.資源管理。5.管理管理人員的工作。6.對外關系管理。7.企業規章制度的建設與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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