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違反師德的十種行為包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履行職責不到位,懶教、懶教的教學效果特別差,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組織或者要求學生在校內外進行有償補課,或者組織或者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為學生進行有償補課;組織或者參與以學生為對象的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強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報刊;體罰學生或者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的;索取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和學生財物(包括禮品、禮金、購物卡、有價證券等。)、非法組織或參與“升學宴”、“答謝宴”;違反規定為學生提供膳食和托管;教師在公共場合的不文明行為和不當言行,有損教師形象,影響很大;違反《信訪條例》和網絡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壹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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