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應該屬於書證範疇。書證是指以其內容證明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有關的情況的書面材料。壹切用文字記錄的思想和行為,各種符號和圖案,都是用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具有證明事實作用的物品,就是書證。書證在形式上取決於所采用的書面形式,在內容上取決於所記錄或表達的思想內涵與案件的關聯性,因此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或圖案的形式記錄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並應被人們按照通常的標準所認識和理解,作為傳播信息資源的必要媒介。書證所記載或者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證明對象有關。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七十壹條中的“專家結論”修改為“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