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沒有上述所說的“第壹”,行政機關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類似的業務”,違反前款規定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了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即“違反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壹個公司高管未經同意搞同行業高管,公司可以先搜集證據,然後給這個高管發函,警告他辭去另壹個公司高管的職務。如果他不辭職,公司可以解雇他,並要求他賠償損失。如果行政部門不理會這封信,他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