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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入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每次是指壹次轉讓財產所有權所取得的收入。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取得的收入為基礎,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

允許在財產轉讓收入中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購買時的買價和按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建築。其原值為建設成本或購買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和土地使用權。其原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開發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機器設備、車輛和船只。其原值為買價、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壹)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

(二)提供的扣除額不真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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