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已經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免疫接種、消毒和病媒生物危害控制,普及傳染病預防控制知識,監測和報告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傳染病預警,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