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賠償領域,對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認定直接影響行政機關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是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然而,由於公務員的雙重身份&既是國家公權力的具體行使者,又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公民,其行為的性質也具有雙重性,並導致不同的賠償責任。
公務員雙重身份的劃分
法律人格的創造性是確定公務員雙重身份的邏輯前提之壹。因此,以“先界定身份,後界定行為”的原則劃分公務員的雙重身份是合理的。
在實踐中,以行政特別權力能力的附加要件作為突破標準來劃分公務員雙重身份的做法是正確的,但如果沒有派生衡量原則,很多案件就不會得到合理的理解和公正的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知網——公務員雙重身份的劃分與認定
以上內容參考:知網——論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