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各種罰款不合理。罰款屬於行政處罰,公司沒有權力制定罰款規定。在我國,對公民財產行使經濟處罰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委托的有關機關等授權主體,並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9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公司罰款有哪些形式?
公司罰款的形式主要包括:
1.責令公司職工向企業支付現金和財物;
2.克扣員工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福利;
3.代扣員工繳納的押金和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