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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在破產債權清算中的第壹順序是

法律分析:索賠的順序。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第壹順序);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2項);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計算第壹順序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壹百壹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根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註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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