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壹百壹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根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註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