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第三百零壹條在審判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判。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