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國務院令第270號),我國法定節假日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全體公民的節假日(法定),包括:新年(10月65438+1天)、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壹、正月初二共3天)、勞動節(5月1天)、國慶節(1天)。第二類是部分公民的節假日和紀念日,包括:婦女節(女性3月8日放假半天)、青年節(14歲以上的年輕人5月4日放假半天)、兒童節(13歲以下的兒童6月1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念日(865438)。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用的節日。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少數民族的習慣規定節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還應當安排勞動者在除全體公民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其他節假日休假。
法律客觀性:
《國家法定節假日及紀念日》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 (壹)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