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下列案件可以不經審判直接進行判決和裁定: (壹)不服、管轄異議、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
(壹)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決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