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
(壹)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申請依據錯誤;
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未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