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犯罪記錄。?
第九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落戶;其配偶、父母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政策申請落戶。
擴展數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其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申請人應在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法人壹證通”數字證書在系統中註冊後,登錄系統填寫個人積分指標信息,用人單位在系統中驗證後提交。在申報階段,可以修改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
第十條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當在落戶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需要隨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交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計劃生育政策證明。?
檔案審核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部分檔案人員進京後需提交檔案機構出具的接收函,無檔案人員需出具無檔案完整性聲明。上述材料經區指定部門核實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經檢查發現問題的,取消已取得的分數。
北京積分落戶服務專欄-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積分落戶服務專欄-北京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