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
規則三。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並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煙草專賣局頒發的煙草專賣許可證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煙草專賣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第七條?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