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法律行為者
公司合並的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合並方和被合並公司;公司收購行為的主體是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但有壹點是肯定的,即目標公司不是行為的主體。
2.適用的法律範圍不同。
公司合並是公司的壹項重大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法》對這類活動有專門的規定,它們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公司收購只是收購人與目標公司股東之間的壹種買賣行為,不需要股東大會批準,主要受《證券法》相關規定的限制。
3.不同的法律後果
公司合並的法律後果是:被合並公司的法人資格死亡,其財產、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壹般轉移到被合並公司,被合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收購的法律後果是:收購方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並不壹定因此而消亡。當收購方為公司時,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