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事,應當為公司的利益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障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而不是為個人或部分股東的利益。《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公司職務時,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為了督促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恢復或賠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