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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引誘別人承認違法嗎?

如果公安人員在談話過程中,根據公安人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誘導他人作出供述。這是法律上的誘導,是違法的,依法應當排除證據。但誘導應與合法訊問策略相區別。主觀認識上有壹個標準來區分合法的訊問策略和誘供。這個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坦白的意誌自由,是否能夠自己決定坦白的內容。第壹,主觀認識上有壹個區分合法訊問策略和誘供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坦白的意誌自由,是否能夠自主決定自己坦白的內容。這個測試標準對公眾和被拘留者或嫌疑人都是公平的。

訊問中運用策略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的心態從對抗轉變為合作、懺悔和坦白。訊問中運用策略獲得的口供不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意誌自由,其內容完全來自犯罪嫌疑人的獨立意識。相比之下,在口供和利誘的過程中,訊問人員往往認為“沒有犯罪嫌疑人能夠主動供述問題,必須采取極端手段”,於是脅迫、欺詐、利誘就成了常見的“訊問技術”,他們只追求訊問的結果,而不管所獲得的口供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意願,甚至有些口供是訊問人員“暗示”或指定的。

第二,?應當排除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應當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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