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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產生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壹、公司解散的概念所謂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停止經營活動,開始處理未了結的業務,並逐漸終止法人資格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結果是消滅公司人格;(2)公司解散後,公司沒有立即終止,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其主體資格直到公司清算註銷時才消滅;(3)公司解散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解散時,可以不進行清算。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後果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後,會出現以下法律後果: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公司法》第183條是這樣規定的:“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第(1)、(2)、(2)項,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解散時,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清算事務,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是這樣規定的。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經營活動。《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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