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02號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97號令《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安全法律要求:
1,國家立法標準和政策要加強,成為強制性法規;
2.加強認證標準與國際接軌,規範行業標準。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依法治安”的原則,用法律法規規範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的法律秩序。
3.堅持“依法維護公共秩序”,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
(1)“立法”,壹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壹方面,要建立、修訂和完善與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法規、辦法和細則,為加強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2)“知法”,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知法”是基礎。只有讓全體幹部職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打好“治安”基礎。
(3)“遵紀守法”,要在安全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法律和秩序,就必須在生產管理的全過程中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所有幹部和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法律,以消除人們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以避免和減少事故。
(4)“執法”,要堅持“法紀”,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因此,要依法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管,維護安全法律法規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