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條件主要包括:
1.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
2.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壹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183條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
(壹)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