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企業與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1 .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中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對個人貸款利息稅前扣除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如果妳公司個人貸款的利息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