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計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計劃中的疫苗接種是免費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兒童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確保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未消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