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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法第300條及其司法解釋的修改意見

1.《刑法》第三百條犯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罪;組織、利用教堂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強奸;組織實施詐騙,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0月30日頒布實施1999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法發[1999]29號發布實施1999 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2001年6月4日公布,自1年6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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