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邪教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0月30日頒布實施1999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法發[1999]29號發布實施1999 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2001年6月4日公布,自1年6月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