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並處以每人-2000元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在勞動期限內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未支付加班費、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應付金額的50-100%。三、職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