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找不到員工本人的,可以參照《關於通過新聞媒體通知員工返回單位,逾期不歸者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文件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即遵循對員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員工本人;如果我不在,就交給和我壹起生活的成年親戚簽字。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服務人員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服務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公告服務,即張貼通知或者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可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而未使用的,直接公告送達的,視為無效。
所以,如果1)的郵件被退回,無法投遞,退回的信件要原封不動,這是很重要的無法投遞的證據。沒有這個證據,即使公告送達,也是無效的。2)取得尚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可以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告知。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總之,應該認識到,只要依法履行送達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書是壹定可以送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