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在會計賬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漏稅罪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偷逃應繳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逃應繳稅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通過上述方式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金額在10,000元以上。按照前述元寶處罰。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不予處理,按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