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擬修改公司章程。壹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及公司章程的執行和變更情況有較好的了解,但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關公司發展大局,會議期間可暫不提出。二。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通知股東,該提案將在股東大會上審議。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三。股東大會決議。壹般來說,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的決議。修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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