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30天通知工人;
2.通知中未提及賠償金額;
3.把離職的原因歸咎於工人自己;
4.避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的解雇政策和法規:
1,法定辭退條件;
2、辭退程序的規定;
3.保護員工權益的措施;
4、勞動爭議處理流程;
5.解雇與賠償的法律關系。
總結壹下,公司在員工不願意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強迫員工離職的策略包括提前30天通知、避而不提賠償、離職歸咎於員工本人、避免出現《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