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註冊自然人設立的公司;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工商分局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註冊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