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是總公司的壹個組成部分。無論從經濟上還是法律上,分公司都不是獨立的。分支機構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其壹切行為的後果和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和章程,其對外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並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就是分公司在人事和管理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經營活動和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和任命,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就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的資產都屬於總公司,作為總公司的資產納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