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濟補償,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還應當支付相當於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根據這壹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對於無故拖欠,原勞動部《關於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解釋,《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不含(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和資金周轉困難,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臨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