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二種是合夥企業,是指所有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第三種是公司制企業,是指由法定人數以上的投資者(或股東)依法設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目前,我國公司制企業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當企業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時,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是分離的,所有者只參與和作出有關所有者權益或資本權益變動的財務決策,而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活動則由經營者決定。即由壹個或多個無限責任股東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征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該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經營。由壹定數量以上的股東組成的公司,公司的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